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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监控设备使用新规出台 六种路段不得测速

发布时间:2018/09/03

       12月18日,《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已出台,并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据悉,新规定实施前,规定中所涉及的内容按原有规定实施,该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而2009年4月1日施行的《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据介绍,该规定所指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包括机动车测速仪、区间测速设备、闯红灯自动抓拍、违反禁行规定自动抓拍、违反越线规定自动抓拍等固定或移动设备。该规定明确,原则上应当在省际、市(县)际交界处、事故多发易发、严重违法行为较多、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或需要监控设备管理的路口、路段上设置和使用监控设备。

       该规定明确,不得在以下道路、路段上进行测速:(一)限速低于80公里/小时(不含)的高速公路路段;限速低于70公里/小时(含)的城市快速路路段;(二)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含)的城市普通道路路段;(三)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不含)的普通公路路段;(四)使用区间测速的,间距小于10公里的普通公路、间距小于20公里的高速公路;(五)高速公路匝道;(六)施工路段。此外,个别路段确因超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多发需要测速查处严重超速交通违法的,应当报交警总队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据悉,按照该规定,对超速交通违法行为,测速起拍值应当按照道路限速值上浮5公里/小时。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路段的固定测速监控点间距应大于10公里,国道和省道上应大于5公里。

        实施测速的道路,应在道路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立“全程测速”或“全程监控”提示牌。在某个路段测速的,应当设置醒目的提示牌。